“听完你们的解释,我才明白不能把这辆车留在我这,凡事还是要知法、懂法、守法。请放心,我一定会配合你们的工作!”1月13日,潜山市源潭镇居民徐某某握着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的手说道。当天,应怀宁县人民法院邀请,怀宁县检察院民事检察条线干警赴潜山市源潭镇,依法对一起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据介绍,2025年8月,怀宁县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一辆小汽车。在怀宁县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将查封车辆交付至法院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私自联系案外人徐某某,按照二人之前签订的抵债协议,将车辆交付给了徐某某。怀宁县法院依法向徐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返还车辆,但徐某某拒绝返还。
“到达徐某某公司后,徐某某拒不配合交出车辆。我们从查封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未过户无法办理保险业务等方面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告知徐某某其与被执行人的抵债协议不可抵抗法院对于车辆查封的裁定。”怀宁县检察院干警介绍。
与此同时,怀宁县法院执行人员告知徐某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等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经过充分沟通,徐某某同意怀宁县法院将车辆扣押并带回。
“此次执行监督活动,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徐某某规避了可能存在的风险。”怀宁县检察院干警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该协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讯员 储义 朱刘民 记者 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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