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统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在完善制度供给的同时,围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同步发布一批规范涉企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其中,我省三案例入选。
本批案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价格、食品安全、广告、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等多个执法领域,旨在推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标准全面衔接,促进行政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饭店未经许可制售凉菜免罚
2025年2月,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某饭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销售凉菜。经查,当事人在其店内现场经营拼盘凉菜、熟制牛肉凉面两款凉菜,在某平台网店经营牛肉凉面一款凉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版)第十六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且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其经营场所条件满足经营素食凉菜的要求,案发后主动改正并依法取得变更许可,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三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等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后,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当事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引导其自觉提升合法合规意识。
白酒虚假标称“中华老字号”轻罚
2024年4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酒业公司非“中华老字号”企业,非法生产标示“中华老字号”字样和标志的白酒,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情况下,擅自定制印有“中华老字号”字样和标志的白酒包装,用于白酒生产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三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7】项等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26000元,并监督当事人将涉案包装材料和产品标签销毁。
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宣传“中华老字号”基本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规范合法经营。
隐患电梯检验不合格仍使用重罚
2023年12月,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开展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管理的三部电梯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且未配备具备资质的电梯安全管理员,执法人员遂责令其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当事人仅停用其中一部电梯,其余两部仍在违规使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多次拒绝接受询问、拒签文书、拒不提供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未配备具备资质的安全管理员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整改,且持续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40条关于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219000元,对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处罚款38000元,合计257000元。
案件执行后,当事人完成了全部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并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通过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强化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物业行业规范使用电梯具有警示意义。(本网记者 徐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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