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慧 记者 吴文珍)下班途中不慎跌入缺失井盖的窨井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动作为、高效发力,成功化解一起因窨井盖毁损缺失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公共设施管理责任落实。
2025年11月11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行至淝河路烈山区古饶镇殷楼村穆浅子西两公路段时,因该路段一处窨井盖部分损坏、未盖实,不慎摔倒受伤。随后,李某某被紧急送往濉溪县中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颊和颞下颌区开放性创伤,住院治疗7天。事发后,李某某家人第一时间报警,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后其家人通过市长热线反映情况,得到回复确认该路段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且事发次日,该部门已更换了新的窨井盖。
尽管相关部门及时更换了井盖,但李某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误工等费用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多次与该部门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聚焦双方争议焦点,优先启动庭前调解程序。法官耐心向相关管理部门释法明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公共设施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其在窨井盖管理上的疏忽,与李某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结合多起类案判例,直观分析责任划分依据,引导其正视自身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也安抚李某某的情绪,理性告知其合理诉求范围,化解其对立情绪。
在法官有理有据、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最终放下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相关管理部门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法官提醒: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窨井盖,看起来虽不起眼,但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造成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