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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买卖“卡壳”,买房人能否免责?
来源:俞慧利 阅读量:10000 2026-04-21 20:35:42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一买一”的连环单十分常见,一套房的交易受阻,往往引发连锁反应。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连环单”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判决买房人支付违约金7.9万元。

卖房人甲与买房人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84万元购买甲名下位于芜湖市某小区的房屋。乙支付定金0.5万元,剩余83.5万元购房款约定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日付清。合同同时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然而,距约定打款日期已逾一个月,甲仍未收到购房款。经主动询问和双方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按房屋总价款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

庭审中查明,乙之所以未能按时付款,是因为其与案外人丙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计划出售自有房屋后筹款购房。后丙出现违约,导致乙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向甲支付购房款。乙曾将这一情况告知甲,双方已将原计划过户、付款时间延后了1个月,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五日的,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甲通过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乙收到诉状副本之日即视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合同关系依法解除。

关于违约金,乙认为16万余元标准过高,且甲未产生实际损失。法院指出,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乙一直在积极督促案外人丙付款,并非恶意违约。法院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房屋总价款的10%,即8.4万元,扣除乙已支付的0.5万元定金后,乙尚需支付7.9万元。

针对乙提出的“因案外人违约导致连环违约”的辩解,法院明确回应:“连环单”中的每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彼此独立。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丙出现违约时,距离乙应向甲付款仍有一段时间,乙完全可以通过再次售房等方式筹款履约。故法院对乙的辩解不予采信。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俞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