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5年1月,巢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道路巡查时,发现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事客运经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周某某利用自有的小轿车招揽4名乘客,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310元车费;周某某未出示小轿车道路运输证。案发后,巢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这起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需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本案中,周某某不具备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资格,属于擅自违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之规定,结合案涉人员违法情节,对周某某罚款伍千元。
专家提醒: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仅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侵害合法经营者权益,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而且,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证,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外,当车辆从“家庭自用”变为“营运载客”时,若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以“改变车辆用途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因此,呼吁广大乘客和车主:拒绝非法营运,共筑平安交通。(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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