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驾驶电动车按正常时间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上班时,发生其他交通事故导致交通受阻而耽误了行程。我继续前行至距离公司百米处时,被一辆小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公司以事发时超过上班时间6分钟、不属于上班过程受伤为由否认我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高青青
高青青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照样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活动的合理路线。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合理时间,符合正常通勤时间及其必要延伸;二是合理路线,符合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常规路线,或基于生活必需的其他合理路线;三是行程符合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虽然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上班时间6分钟,但你是按正常时间从家中出发,其他交通事故导致交通受阻,继而耽误行程,并非你的个人原因,也非你能控制,该时间偏差产生的延误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更何况事发地距离公司仅百米之遥。(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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