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潘云)8月3日下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未成年人私自变卖黄金首饰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7月,张某为女儿小张购置了一套价值4798元的黄金手串,作为礼物赠予孩子。手串起初由张某女儿日常佩戴,后续便存放于家中。同年11月,尚未成年的小张私自将手串带出家中,以2539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某珠宝店。2025年12月,张某发现黄金手串遗失,询问后得知实情。
张某认为女儿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遂以此为由,要求涉案珠宝店返还黄金手串,遭到商家拒绝。协商无果后,张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阶段后,田家庵区法院特邀调解员柴建玲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案件情况。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停滞。珠宝店经营者丈夫情绪十分激动,明确拒绝调解:“这笔回收生意我们才赚十几二十元,却要承担几千元的赔偿,我们不可能答应。”而张某同样满心愤慨:“手串是我送给孩子的礼物,店员理应看出孩子是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本不应该与其进行贵重饰品交易。”
见此情形,柴建玲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在与珠宝店经营者的沟通中,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以案释法、以理服人,清晰告知其此次交易存在的法律瑕疵,引导其正视问题、理性处置纠纷。同时,柴建玲耐心安抚张某情绪,与其拉家常,将情、理、法的疏导融入关于孩子教育问题的交流之中,逐步拉近距离并建立起信任。
在柴建玲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情绪逐渐平复,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就赔偿数额产生分歧。由于原手串无法找回,某珠宝店主张按自己的收购价和张某购买首饰的原价4798元计算差价,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差价,而张某则主张由某珠宝店按首饰现价6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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