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陶辛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因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并故意裸露身体,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经查,8月21日,陶辛镇村民刘某某饮酒后,想起此前邀请村干部吃饭被婉拒一事,越想越气,遂借着酒劲来到村委会门口宣泄不满。其当众无理取闹,持续用污言秽语辱骂村干部,其间还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低俗不堪,引发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接到报警后,陶辛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经全面调查取证,警方认定刘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故意裸露身体,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和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两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酒醒后的刘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追悔莫及,连连表示“不该喝酒误事”。不少村民也纷纷表示,村委会是为群众服务、办理村务的公共场所,遇到问题应当理性沟通、依法表达诉求,绝不能借着酒劲肆意妄为,触碰法律底线。警方提醒:小酌怡情,过量失态,酒后违法同样须承担法律责任。 (江炜 奚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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