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违法不知悔改,再次醉驾终陷囹圄。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葛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6年某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皖CQ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远县某街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这已是葛某某两年内第三次因严重交通违法被查处。 法院另查明,2024年某日,葛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6年某日,又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淮上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此次案发距离上次行政处罚仅相隔一个多月,葛某某并未从过往处罚中汲取教训,反而再次铤而走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五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查明,葛某某因本案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三百元并已缴纳。
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以的行政罚款,依法折抵罚金。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屡罚不改”型危险驾驶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血泪教训的总结。机动车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必须时刻绷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即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将面临刑事处罚,且会对个人征信、就业、子女升学就业等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若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又再次醉酒驾驶的,依法从重处理,屡教不改者更是司法裁判从严惩处的重点对象。 法律面前没有“下不为例”,每一次手握方向盘,都承载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拒绝酒驾,既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生命的尊重。(怀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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