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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需审慎 无证禁驾车
借车出事故,责任谁承担?
来源:安徽法治报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王家琦 光华/漫画 阅读量:10000 2026-09-01 17:51:21

把车借给没有驾照的朋友,结果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赔了钱之后,这张“天降罚单”究竟该谁“买单”?是肇事者一人扛,还是车主也得“连坐”?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该案是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后,该院首例适用新规审理的车辆外借肇事追偿案件。

2019年4月,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江某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涉车辆已由车主江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某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此次事故损失由车辆使用人陈某承担60%赔偿责任,车主江某因存在车辆出借过错,承担40%赔偿责任,同时判令案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8.1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足额履行垫付义务,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陈某、江某追偿全部垫付费用。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类保险公司追偿案件,法院普遍依据前期侵权判决确定的过错比例,判令机动车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按比例分摊保险垫付款,裁判模式相对固化。”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审理核心焦点为: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垫付义务后,行使追偿权时,机动车使用人与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围界定。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对机动车借用情形下的责任分担、保险人追偿规则作出全新明确规定。

法官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结合该案事实,陈某作为无证驾驶的直接侵权人,是案涉事故的最终责任主体,应当全额承担保险公司8.18万元交强险垫付款的返还责任。车主江某未尽到审慎的车辆管理及出借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借车人无驾驶资质仍出借车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在其40%过错责任比例范围内(即32720元),与陈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判决结果,服判息诉,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该案是新规施行后八公山区法院落地的首例借车肇事追偿案件,精准适用最新司法解释,打破了以往按过错比例分摊追偿款项的固有裁判模式,清晰划分了机动车使用人与过错车主的责任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有效化解了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争议。同时,该案裁判结果具有鲜明的普法警示意义,明确传递了“借车需审慎、无证禁驾车”的法治导向,提醒广大车主严守车辆管理责任,切勿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员,从源头减少机动车借用引发的交通事故及追偿纠纷,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与群众财产安全。(安徽法治报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王家琦 光华/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