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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打闹出意外,谁担责?
来源:李艳平 阅读量:10000 2026-09-04 09:07:55

孩子们在课间休息、体育课等轻松活动中,既能增进友谊,又可增加趣味性,但偶尔也会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此时,该如何厘清各方责任?

新学期伊始,为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管理、敲响安全警钟,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固镇县人民法院结合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以案释法,为广大师生和家长送上一堂校园安全法治课。

据悉,小童、小堂就读于县某学校,学校大课间期间,小堂在操场上玩耍,拖拽同学向后倒退的过程中,踩到了趴在地上玩耍的小童并跌坐在小童身上,致使小童受伤。随后,老师联系小童家长并将其送至校门口等待家长。

家长先后带小童到当地卫生院、县某医院检查,花费478.8元。因伤情严重,小童于受伤次日被送往南京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10755.56元。另查明,小童在手术后到南京某医院复查两次,合计花费957.62元。

小童家长认为,小堂系直接侵权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童及其家长遂将小堂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小童对其因案涉事故受伤的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等申请了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小堂的行为致使原告小童手臂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发时原告小童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堂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小堂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对小童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小童与被告小堂在县某学校上学,该校作为教育机构,虽有相关安全教育,但其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尽到了有效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综上,本院结合已查明事实,酌定被告小堂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告小童的损害结果承担80%的责任,县某学校承担20%的责任。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

学校与家长是守护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主体,理应在思想理念与日常行动上同向发力。

未成年人天性活泼、风险辨识能力较弱,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需常态化做好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文明嬉戏、安全玩乐,杜绝危险打闹行为。

学校应常态化抓实校园安全管理、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细化课间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课间巡查值守,常态化开展安全普法教育,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一旦发生意外,各方也应当理性看待、妥善处理,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通讯员 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