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签了字,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近日,在怀远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原告某水产批发商与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上名字。这起历时两年、标的额6万余元的水产品买卖纠纷,最终以“分期付款+违约条款”的调解方案圆满化解。

2024年起,被告长期在原告处采购水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完成供货义务后,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60000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能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全部欠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与双方电话沟通,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并非恶意欠款,而是因经营水产生意失败导致暂时性资金链断裂。一判了之固然简单,但被告可能因强制执行陷入更深困境,原告也未必能快速拿到款项。承办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
调解初期,原告情绪激动:“欠条白纸黑字,拖了这么长时间,必须一次性付清!”被告则满脸无奈:“我不是赖账,确实生意亏了,能不能分期还?”双方各执一词,首次调解不欢而散。
承办法官没有放弃,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策略。一方面,向被告释明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其拖欠货款的法律后果——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不仅需支付本金、利息,还可能面临失信惩戒;另一方面,向原告分析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引导其理性看待分期还款方案,被告愿意认账,也有还款意愿,分期履行能让款项真正落到实处。
经过多轮沟通,法官抓住双方“都想尽快了结此事”的共同心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67200元,分多期支付直至付清为止;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另外支付违约金7200元;同时,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圆满化解后,承办法官当场向双方释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违约,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再次诉讼。违约金条款是对诚信履约的保障,也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必要制约。”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诚信履约是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债务的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此类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调解的优势在于灵活高效——既避免诉讼周期拉长带来的成本损耗,又能通过分期、担保等方式实现“放水养鱼”,为债务人保留经营能力,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现实路径。同时,调解协议中设置的“违约加速到期”和“违约金”条款,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风险防范工具,既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履约的鼓励,也对潜在违约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法官在此提醒: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供货方要规范交货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留存,需求方则需量力而行、信守付款承诺。一旦发生欠款,债权人应及时固定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债务人也应积极面对,主动协商解决方案,避免因消极回避导致矛盾升级、损失扩大。(怀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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