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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信息公开制度的另一半图谱
——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刘旺洪 阅读量:10000 2026-09-04 15:40:19

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研究焦点集中于政府信息公开,而置于附则中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条款未获应有重视。即便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学界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条款的关注依然寥若晨星,仿佛这只是一种制度的“余绪”或“附录”,不值得投入过多的学术心力。陆海波副教授的新著《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正是对这一传统学术认识的突破。该书以“寻找另一半政府信息公开研究”为问题意识,试图在理论上补上这块制度拼图,进而勾勒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整图谱。这一学术志向不可谓不大,而其所展现的分析深度与理论原创性,亦使其成为近年来信息公开领域不可多得的力作。

“权力信息”与“服务信息”的二元划分

本书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信息提出了“权力信息”与“服务信息”二元区分理论。这一区分贯穿全书始终,构成了整个理论体系的“骨髓”。在作者看来,既有研究之所以长期陷入“入条例化”与“脱条例化”的二元对立,根本原因在于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而忽略了其中蕴含的两种性质迥异的信息类型。

具体而言,公共企事业单位因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所产生或搜集的信息,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所产生的信息并无本质性区别,可界定为“权力信息”;因纯粹的服务行为而无公共事务管理权行使所生信息的公开,则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更具有相似性,可将这类信息称为“服务信息”。这一区分不仅是概念层面的精细操作,更具有深层的制度逻辑意涵:“权力信息”公开承载的是对公共事务管理权的监督功能,与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同质性,应当遵循“入条例化”的制度路径;而“服务信息”公开保障的是公民在公共服务中的主观权利,更具私法属性,应当遵循“脱条例化”的路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基于专业性进行差异化规定。

这一二元论的理论贡献在于,它超越了既有研究非此即彼的一元化立场。作者既没有像传统主流观点那样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简单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延伸,也没有将其彻底归入行政管理措施的范畴,而是在承认公共企事业单位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现了两种制度路径的有机结合。这种“既入又脱”的理论姿态,在逻辑上实现了自洽,也为制度构建提供了更具包容性的理论框架。

公共企事业单位 识别标准的认定

除了上述核心理论贡献外,本书在若干具体制度问题上的分析同样值得重视。第三章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识别标准的研究即是一例。

“公共企事业单位”这一概念虽由信息公开制度所创制并大量运用于规范文本之中,然而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其他相关规范,均未对其给出明确的定义。学界既有研究或将其与域外的“私人主体”“政府公司”简单类比,或将之拆解为“公共企业”与“事业单位”分别讨论,始终未能提供一个可操作的识别标准。本书作者清醒地意识到,识别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关键在于对“公共性”的把握,而判断“公共性”的核心标准应是该主体是否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非其所有权结构或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结论看似简明,实则经受住了对四种标准的逐一检视与审慎比较。尤为可贵的是,作者并未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层面,而是进一步将公共产品的判断落实为“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两个可操作的检验维度,明确指出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且应涵盖准公共产品。从概念分析到操作标准的层层推进,使该理论具备了直接指导个案判断的实践品格。

在权力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识别问题上,本书同样展现了扎实的分析功力。作者指出,由于我国民营化改革不彻底以及行政编制总量控制的现实原因,大量公共企事业单位实际上承担着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纯依赖法律、法规授权的形式标准无法全面识别此类主体,因此必须辅以实质标准:是否处于政府控制之下、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否具有弱竞争性。三者同时满足方可认定其权力性质。形式与实质标准之间构成互补关系,满足其一即可。这一判断框架既尊重了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渐进性现实,又为“权力信息”公开主体的厘定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指引,体现了作者将理论命题扎根于中国本土制度语境的自觉意识。

总体而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是一部问题意识鲜明、理论原创性突出的学术著作。它不仅在具体制度层面回应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主体认定、范围划定、程序设计、权利救济等一系列实践难题,更在理论层面实现了对传统研究范式的突破,为理解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整图谱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全书从理论到制度、从一般到具体的论证结构,展现了作者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敏锐的制度洞察力。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这本书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所提供的具体答案,更在于它提出的那些值得我们继续追问的问题。就此而言,陆海波副教授的这部著作,无疑为中国特色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建构作出了重要而坚实的贡献。(刘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