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年前,我入职某公司从事酒水销售工作,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写有“业绩不达标即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我虽然对该条款心存不满,但还是在合同书上签名捺印了。最近,公司以我目前的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将我解雇了,且拒绝给我经济补偿。请问,“业绩不达标即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读者:汤传阳
汤传阳读者:该种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其违法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业绩不达标即解约”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符。公司说你的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可以认定你不能胜任工作,但也不能直接解雇你。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其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显然,该公司依据“业绩不达标即解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你现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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