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紫娇 记者 吴文珍)吊车、升降机等特种车辆在作业中致人损害,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一直以来,该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保险理赔争议较大。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一长期争议问题有了明确答案。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结新规实施后该院首例特种作业车施工侵权理赔案,为同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
张某、刘某夫妇经营机械租赁业务。不久前,刘某驾驶吊车在泵站施工现场作业,起吊过程中不慎将现场协助的张某砸伤。案涉吊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工程机械设备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两家保险公司赔付意见截然相反: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属于施工操作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拒绝赔付;商业险保险公司则援引原保监会相关复函,坚持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双方相互推诿,张某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特种车辆‘行驶肇事’走交强险,‘作业肇事’走商业险。”法官介绍,交强险保障的是机动车道路通行风险,而特种车辆在工地专项作业引发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作业风险,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畴。
结合该案查明的事实,对照上述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系吊车静态施工作业操作所致,并非车辆行驶、通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损失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照过错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付。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张某已顺利拿到赔偿款项。
法官提醒,特种作业风险高,务必严格依规操作、落实安全防护,同时足额投保工程类商业保险,筑牢安全生产和风险保障双重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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