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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下车拍照摔伤 责任如何界定?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6-09-14 15:38:59

编辑同志:我为父亲老黄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蒙古旅游活动,该旅游团成员均为老年人。旅游途中,旅游车在某国道行驶,部分游客要求停车摄影,司机在路上靠边停车,我父亲下车后自行登坡拍照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多日。我们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但被旅行社拒绝。请问,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黄达 

黄达读者:旅游法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你父亲老黄参加的是老年人旅游团,旅行社应履行更高标准安全保障义务。老黄爬坡拍照时,在场导游没有及时加以阻止,也没有给予充分注意,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旅行社存在过错。而老黄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故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如果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会认定老黄本人和旅行社均存在过错,一般会判决旅行社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