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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尾随通过道闸受伤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法院:物业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来源: 阅读量:10000 2026-09-16 16:24:39

本网讯(通讯员 黄雪婷 唐瑾瑾 记者 吴文珍)小区人行和非机动车道闸是保障小区通行秩序的常见设施,但若业主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违规强行尾随通过道闸造成人身损害,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依法驳回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系某小区业主,其骑行电动车在小区人行、非机动车通道准备出小区时,未按门禁按钮、未减速制动,在道闸门闭合过程中强行尾随通行,左手小指被正在关闭的道闸门夹伤。经诊断,其左手小指末节挤压裂伤,伤口缝合9针。事后,朱某某认为某物业公司对小区道闸设备负有管理、维护、安全提示义务,自身受伤系某物业公司未尽职责所致,多次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56元。某物业公司辩称,小区道闸区域已张贴安全警示,设备定期检修无故障,业主系违规跟行受伤,物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自身管控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需从风险提示、设备运维、现场管理三方面综合认定。案涉人行、非机动车道闸旁张贴书面警示标识,明确告知“非机动车出行请按钮,请勿跟行,以防夹伤”,已就道闸使用风险作出清晰告知。同时,事发时段,小区保安正在大门机动车通道疏导车辆,客观上无法预判、及时制止原告违规尾随通行闸机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放任危险、拒不劝阻的情形。此外,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该小区居住十余年,长期使用案涉道闸,理应知晓通行规则与潜在风险,但其忽视安全警示,未规范操作门禁、强行跟随通行,自身疏忽是受伤的根本原因。综上,物业公司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损害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小区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限度,并非无限兜底。”法官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限于合理限度。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仅需履行设备定期检修、设置醒目风险提示、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等法定责任。对于业主自身无视警示、违规操作、侥幸抢行引发的自损行为,不属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覆盖范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业主应遵守规范,提高安全注意义务,通行道闸切勿抢行、尾随闭合闸体,进出时按规定触发开门按钮,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侥幸心理引发人身伤害。若业主忽视警示、违规操作造成自身受伤的,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