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私自变卖被查封车辆、将厂房租金用于抵偿个人债务,最终因拒执罪获刑,付出惨痛代价。
2024年3月,蒙城县法院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张某借款53.33万元及利息,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及其妻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万某、王某未能主动履行,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蒙城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查封了公司名下的江淮汽车和特斯拉汽车各一辆。然而,同年10月,万某、王某将已被查封的江淮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2025年2月,两人又将公司厂房以每年40万元的租金出租,并将这笔租金直接用来抵扣王某所欠的个人债务,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鉴于万某、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蒙城县法院将其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6年8月,蒙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蒙城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一万元。(朱佳佳 记者 常振龙)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